社群媒體使用規章

關於台灣三菱電機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統稱「本公司」)之社群媒體專業帳號及相關服務(以下統稱「本服務」),依下列訂定之使用規章(以下統稱「本規章」)使用。

第一條(適用範圍)

  1. 使用者因本服務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網站提供資訊(包含技術、販售、商品等相關之使用者的創意,不含個人資訊)時,自其時間點起相關資訊的所有權將轉讓至本公司。若其資訊所有權有不可轉讓給本公司之情形時,將約定不使用其一切資訊。本公司,不承擔其相關資訊的保密義務及使用或評論之義務。
  2. 使用者若有違反本規章的任何一項條款時,本公司可以在無事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,刪除使用者提供的所有相關資訊。本公司無須承擔宣告緣由的義務。
  3. 如果使用者與第三方發生紛爭時,使用者將自行負擔其賠償責任,本公司不負責其一切責任。
  4. 如果使用者違反本條或以下規範造成本公司損害時,本公司可要求損害賠償。
  5. 無論瀏覽器的閱覽環境或其他理由導致使用者因無法使用本服務,而造成使用者與第三方發生之損害(含利益損失、使用者的業務中斷、資訊遺失等一切損失),本公司無須對任何相關損失及糾紛負責。
  6. 本公司無義務回覆使用者的任何貼文或論述。
  7. 本公司依循各社群平台的使用規章在容許範圍內,可以造訪使用者於各社群媒體上發布的公開資訊。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時,視為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取得其公開的資訊。

第二條(承諾事項)

使用本網站時,請先閱讀本條款。當您瀏覽、存取和利用本網站內容等,即表示您承認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所有適用之法律及法規。若您不同意本規章任何規定,請勿瀏覽、存取和利用本網站任何內容。

第三條(禁止行為)

使用者在使用本服務或與本服務有相關連性之情形,不可發生以下行為。

  1. 侵犯本公司或第三者的財產權(含著作權、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)之行為
  2. 對本公司或第三者的毀謗中傷、肖像權及隱私權等的侵犯行為
  3. 在未取得本人同意的情況下,鎖定、公開或洩漏個人資訊及秘密訊息之行為
  4. 違反各社群媒體的使用規章或有其可能性之行為
  5. 犯罪相關行為
  6.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行為
  7. 有政治活動、選舉活動、宗教活動、網路銷售等招攬或類似之行為
  8. 透過本服務取得之資訊,在事前無本公司的承諾使用於逾越第五條(保護智慧財產權)第 1 項規範之行為
  9. 在無取得本公司事前承諾的情形下,利用本服務進行營業活動或以營利為目的提供情報之行為
  10. 妨害本公司管理之本服務的業務營運、維護,或是毀謗本公司商譽或其相關活動之行為
  11. 偽造本服務的相關資訊或透過本服務提供的資訊之行為
  12. 傳送或編寫有害的電腦程式之行為
  13. 違反法令、條例等相關行為
  14. 其他由本公司認定為不恰當之行為

第四條(免責事項)

  1.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透過本服務刊登之文章,因包含個人的主觀論述,以及經過時間的變化與轉載訊息之因素,關於其完整性、正確性、安全性等本公司一律不做任何保證。
  2. 本公司對於使用者因利用本服務導致損害發生,原因除了本公司蓄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外,其餘一律不負擔其相關責任。
  3. 本公司在不須事前通知使用者之情形下,可追加、變更、終止在本服務的內容。若有導致使用者損害之行為,一律不負擔其相關責任。

第五條(保護智慧財產權)

  1. 藉由本服務提供使用者的產品、服務、技術等相關資訊,受到《智慧財產權法》、《著作權法》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保護。使用者只能用於非商業目的且個人用途之使用。如有逾越使用(包括複製、傳送、宣布、承轉、改編等)之情形,須取得本公司明確承諾之許可。
  2. 本公司網站上使用之商號、商標及標章,受《商標法》、《公平交易法》等相關法律保護。使用者在無本公司明確承諾之情形下,不得使用其資訊。

第六條(本規章的變更)

本公司對於本規章的變更,無須取得使用者的認同即可變更其內容。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時間點,既是使用者同意其新規章,且適用其變更後之條款。

第七條(個人資訊保護)

本公司遵守「個人資訊保護相關法律」,於本服務取得之使用者姓名、居住地、電話號碼、傳真號碼及信箱等個人資訊,遵守以下本公司官網「隱私權政策」。
網址: https://www.mitsubishielectric-automation.com.tw/privacy_statement.php

第八條(網站使用規章)

關於本規章無定義之事項,將適用本公司官網之「網站使用規章」。
網址:https://www.mitsubishielectric-automation.com.tw/use_regulations.php

第九條(準據法及管轄法院)

  1. 關於本規章及本服務,皆適用中華民國法律。
  2. 因履行本規章及本服務所衍生一切糾紛,以臺灣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